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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高雄市政府推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點附表一、第八點附表三及附表三之附件二」,自即日起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18 10:02

    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政府推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點附表一、第八點附表三及附表三之附件二」,自即日起生效。

    高雄市政府推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作業要點,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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