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區公所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則第8條規定設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及區清潔隊等機構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得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並設民政課、社會課、經建課、兵役課、秘書室、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等課室分掌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1.民政課: 掌理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保健、里行政、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2.社會課: 掌理社會福利、急難救助、社會救助、災害急救、社 區運動、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3.經建課: 掌理市場、工商、度量衡、農糧、財稅、公共工程、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4.役政災防課: 掌理兵役行政、國民兵管理、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軍人管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及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5.秘書室: 掌理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行政中心管理及其他事項。
6.會計室: 辦理歲計、會計並統計事項。
7.人事室: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8.政風室: 辦理政風事項。
(二)區調解委員會係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設置,辦理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之「民事案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 案件」,區調解委員會委員11人,由區長就區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推荐之,其聘任或解聘,由區長 報請市政府提經高雄地方法院同意後為之,並得連任。
區調解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調解委員互選,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由調解委員互選一人為臨時主席,區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區長指派區公所內人員擔任,處理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