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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三七五租約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12 17:20

    一、租約續訂登記(公告受理)  

    1.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 會同辦理原耕地租約正本二份。
    3.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4. 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薄或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一份。
    5.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二、租約變更登記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原耕地租約正本。
    3.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4.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3、5、6條規定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5. 理由書 (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 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三、租約終止登記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原耕地租約正本。
    3.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4.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7、8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四、租約註銷登記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原耕地租約正本。
    3.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4.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9、10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五、租約更正登記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原耕地租約正本。
    3.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4.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5.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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