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約續訂登記(公告受理)
- 1申請書一式二份。
- 會同辦理原耕地租約正本二份。
-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 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薄或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一份。
-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二、租約變更登記
- 申請書一式二份。
- 原耕地租約正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3、5、6條規定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 理由書 (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 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三、租約終止登記
- 申請書一式二份。
- 原耕地租約正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7、8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四、租約註銷登記
- 申請書一式二份。
- 原耕地租約正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9、10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五、租約更正登記
- 申請書一式二份。
- 原耕地租約正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 依據「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 理由書(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陳明理由檢附)。
※ 處理期限:受理後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辦理,由本所逕為登記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