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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業務表單

    調解管轄規定及調解同意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09 08:36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如兩造當事人意欲依第三款同意移轉管轄進行調解,請於聲請調解時分別填具調解同意書附上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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