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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中低收入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8-29 09:19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申請資格與內容

    (一)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備齊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4.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5.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6.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主要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

           同。

    (三)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規定不能工作之情事如下: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 或假日

             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

        2.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四)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5,000元,每月須接受督導訪視是否有照顧之實及照顧品質。

    ※應備文件

    1、被照顧者及照顧者設籍本市之戶口名簿影本、被照顧者及照顧者身分證影本、申領人匯款郵局存

          摺封面影本。

    2、具備下列文件之一:

        (1)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

            證明書。

        (2)已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1.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2.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如有入住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3.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4.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5.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請看護員本人簽名及蓋章,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6. 看謢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7.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受理方式:備齊證件向里幹事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五天內轉報社會局辦理


    三、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費用補助

    1.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2.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給附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5.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6. 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7.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他人辦理

    ※處理期限:五天內轉報社會局辦理


    四、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1.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但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附。
    3. 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4. 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診斷有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正本、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專業證照影本、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證明、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正本、矯治配鏡費用收據正本等證明文件。
    5. 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他人辦理


    ※處理期限:資料備齊全後3天內轉報社會局辦理


    五、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 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全家人口包括:本人、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姐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或委託切結查調。
    2. 全家人口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申請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清單或委託切結查調。
    3.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
    4. 申請人私章。
    5. 申請人郵局或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6.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計人口之16歲以上在學者學生證、身障證明或無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入監證明、新舊制退休俸明細表、優惠存款本金記錄、榮民就養金證明等)。
    7. 委託他人代辦各項補助事宜時,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處理期限:依發給辦法文件備齊後1個月內完成審核


    六、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最近3個月內現戶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孫)之戶籍謄本正本(須附有記事欄),應計算人口已歿者須檢附除戶謄本。
    3. 應計算人口之國稅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稅籍資料清單。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臺灣銀行優惠存款存摺本金紀錄、榮民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金)最近2次發給通知、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入獄服刑證明等。
    6. 申請如係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 受理方式:備齊證件向里幹事提出申請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他人辦理


    ※處理期限:

    1. 當月提出申請者自當月發給。
    2. 檢附文件不完備者,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補正完備之日為申請日。


    七、中低收入戶申請(列冊)

    1. 全戶戶籍謄本(全戶人口包括:申請 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申報扶養補助人之納稅義務人)。
    2. 全戶國稅局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資料清單及稅籍資料清單。
    3. 學生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4. 申請調查表(含切結書)。
    5.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


    ※處理期限:

    1. 1個月內核定公文
    2. 每月統一轉檔,於隔月月初轉送社會局列冊補助,再交健保局辦理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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