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以內)、死亡證明書正本、除戶戶籍謄本等。
2.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及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
3.喪葬收據正本、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部分負擔金額)或繳費通知單、診斷證明書等 。
4.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5.申請人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資格者者,免提供財稅資料。
◎受理方式:里幹事依里民急難情形填寫急難救助申請書,檢齊所需文件後送社會課核定
※處理期限:資料齊全送件後三天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