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鑑定表申請
- 身分證 (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印章。
- 近3個月內彩色1吋半身照片3張。
- 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
- 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重新鑑定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
※處理期限:約20分鐘
二、身心障礙證明戶籍異動
- 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及印章。
- 須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攜帶1吋半身照片1張。
-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他人辦理
三、身心障礙證明之遺失補發
- 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發還)及印章。
- 最近三個月內1吋照片(正面脫帽)一張 。
- 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限戶籍地區公所)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他人辦理
※處理期限:當天
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非長照輔具)
- 身心障礙證明。
- 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及印章。
- 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 部分項目須檢附3個月內診斷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
- 低收及中低收另開立補助證明。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或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辦理。
-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轉送社會局身障福利科。
※處理期限:五天內轉送社會局辦理
五、博愛卡暨陪伴卡
-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最近1年內2吋彩色相片1張。
- 身心障礙證明。
- 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 符合必要者陪伴優惠措施者,方可申請陪伴卡。
- 二次辦理者,請另檢附身障者本人存摺及製卡費(1張卡100元)。
◎受理方式:櫃台受理(限戶籍地)、社會局障福科或本市各捷運站。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委託他人辦理
※處理期限:
- 區公所及社會局:現場製卡。
- 捷運站:10天
六、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扶助
- 申請人、子女、父母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 申請人、子女、父母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 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學生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印章。
※處理期限:里幹事初審兩週,文件備齊一個月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