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資料: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及與申請人實際共同居住人口及具扶養事實人口之財產綜合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以下情形另附:
一、死亡:
- 死亡證明書正本。
- 喪葬費用收據發票正本。
- 除戶戶籍謄本。
二、失蹤:失蹤證明文件(已向警局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
三、罹患重傷病:
1.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最近三個月內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正本。
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且無法工作:重大傷病卡。
四、失業: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或資遣證明。
- 勞保加、退保明細。
五: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 求職登記表、面試紀錄三次(1個月內)。
- 勞保加、退保明細。
◎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 區公所社會課。
- 里辦公室。
◎實地訪查: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處理期限:三天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