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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7-10 11:52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業經內政部於113年7月5日修正發布(詳如附件),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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