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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業務Q&A

    請問辦理天然災害救濟之對象、標準、應備文件及流程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9-20 00:00
    1、救濟對象:
    (1)本市設有戶籍並居住於現地者,災害經調查屬實者。
    (2)申請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具申請書並依申請項目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所(災害發生地於左營區)提出申請。自災害發生後1年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救助。

    2、救濟標準:
    (1)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4)安遷救助︰每戶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並以五人為限。
    (5)住屋淹水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7)住屋毀損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應備文件:戶籍謄本(或租賃契約書或居住證明或水電費單據或房屋合法建物證明等)、災害照片、郵局存摺影本、領據、個人印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申請流程:申請人洽里辦公處或里幹事提出申請→里長及里幹事協助查訪及填寫災害救助申請暨調查表→本所社會課審核→市府社會局覆核,符合者補助款逕匯入指定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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