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請備齊下述資料洽里幹事申辦:
一、全家人口(本人、配偶、父母、兒子、女兒【含出嫁女兒】、同戶籍地址之孫子女、同戶籍地址之祖父母、同戶籍地址之無工作能力兄弟姐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二、全家人口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申請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清單。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印章,郵局或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四、委託他人代辦時,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五、申請人或應計入家屬有下列情形者,應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領有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利息者, 檢附臺灣銀行存摺簿優惠存款本金記錄。
(二)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退休俸、退休金者,請影印最近半年之入帳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收支內頁明細。
(三)領有一次性保險給付者,請檢附資金流向存摺明細。
(四)外國籍或大陸籍配偶,請檢附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居留證或旅行證影本。
(五)其他證明:學生證(十六歲以上在學者)、入獄服刑證明、派出所失蹤人口報案證明、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