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同細則第39條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的民眾,可以繼續參加健保或選擇辦理停保。選擇繼續參加健保者,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僅需於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即可繼續享有健保的醫療權益;選擇辦理停保者,應填具停保申請書,於出國前提出申請,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也停止健保的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