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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業務Q&A

    身心障礙鑑定表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20 17:02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3個月內一吋半身相片3張
    二、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及印章
    三、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四、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處理期限:約20分鐘

    承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或委託他人代辦

    辦公室電話:07-5831111-307或308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79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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