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3個月內一吋半身相片3張 二、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及印章 三、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四、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處理期限:約20分鐘 承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或委託他人代辦 辦公室電話:07-5831111-307或308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79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