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最近3個月內現戶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須附有記事欄)或戶口名簿(含現住和非現住人口.須附有記欄),應計算人口已歿者須檢附除戶謄本。
(三)應計算人口之國稅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稅籍資料清單(請攜帶全家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印章至7樓國稅局申請或委託區公所查調)
(四)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或應計算人口倘有下列情形者,應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領有優惠存款利息者,檢附臺灣銀行優惠存款存摺本金紀錄。
- 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退休俸(金)者,請影印最近兩次發給通知單或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收支內頁明細。
- 16歲以上尚在學者,檢附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
- 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相關診斷證明文件。
- 有入獄服刑者,檢附入獄服刑證明。
- 有入營服役者,檢附服役證明。
- 失蹤、行方不明者,檢附派出所報案證明。
- 失(待)業者,檢附國民年金繳款單或勞保加退保明細表。
- 大陸籍或外國籍配偶,請檢附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居留證或旅行證影本。
(六)申請人長年居住國外之配偶及子女仍應檢附財稅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含境外所得及財產證明及戶政證明),相關資料應翻譯為繁體中文,並經有關單位(海協會、海基會或外事處)認證。
(七)本津貼之申請如係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四)無第2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五)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