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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4-13 11:17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111/0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近來接獲消費者陳情,部分建 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建商遂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發函要 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 照期限,倘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即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已 繳付之房地價款無息(或加計年息 5%)返還。 消保處表示,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取 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相關遲延責任,已有下列規定,買賣雙方均應遵行: 一、 契約應明確記載取得使用執照期日 明文要求建商於契約書中應明確記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之「期 日」。 二、 建商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 建商若有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之狀況,應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 分之 5 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 三、 消費者得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 3 個月時,消費者除得請求前述遲延 利息外,並得主張解除契約。 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 應賠償違約金(不低於房地總價 15%,但以消費者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遇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除得依法要 求建商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得依自身需求及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主張解 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若遇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之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消保處呼籲建商,在建案興建過程中,倘發生遲延取得使用執照 之情況時,除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以非法定事由,規避賠償責任 建商不得泛稱疫情、缺工、缺料等理由係屬「不可歸責於建商之 事由」,而要求消費者同意無條件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二、 違法解除契約,侵害消費者權益 2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已屬違約狀態,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 約之權利。此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若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倘經查證屬實,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依第 58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 6 萬至 150 萬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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