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82年次以前或94年次以後)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公所申請:
(一)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至14條規定為準。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役政署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