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後備軍人緩召作業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第一款:
(一)應具備條件: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受理單位:後備指揮部。
(三)申請時間:接獲動員或臨時召集令時。
第二款:
(一)應具備條件: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款:
(一)應具備條件: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受理單位:服務學校人事單位。
(三)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四款:
應具備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者,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 直系血親。
- 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 兄弟姐妹(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四)受理單位:各戶籍所屬區公所役政災防課。
(五)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款:
(一)應具備條件:
- 無兄弟姊妹。
- 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 限制:
(1)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2)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被收養者為限)
※受理單位:各戶籍所屬區公所役政災防課或兵役課。
※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