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部份項次須附病歷或各類報告),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縣(市)政府審核: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一)(二)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另役男因身高體重達改判體位標準者,須接獲徵集令後始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