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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業務Q&A

    後備軍人儘後召集(第4款)如何辦理 ?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11 17:13

    一、兄弟姊妹中己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一)由生父或母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二)在十歲以前依法成立收養關係之養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三)兄弟姊妹之和,半數為偶數時取其半,如為3、5等奇數時取其2、3
    三、受理單位:各戶籍所屬區公所役政災防課。
    四、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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