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兄弟姊妹中己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一)由生父或母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二)在十歲以前依法成立收養關係之養子女,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三)兄弟姊妹之和,半數為偶數時取其半,如為3、5等奇數時取其2、3 三、受理單位:各戶籍所屬區公所役政災防課。 四、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