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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調解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5-17 13:55

    ※應備書表或證件

    1.身分證及雙方姓名、住址、電話(如已提起訴訟,請提出地檢署或法院案號)。
    2.有關調解資料(如車禍之時間、地點、車號等) 。
    3.聲請書(本所提供)。
    4.印章。

    ※ 處理期限:自受理日起民事、刑事於15日內定期召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服務電話:服務電話:5831111轉209(星期三調解日請轉812或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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