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書表或證件
1.身分證及雙方姓名、住址、電話(如已提起訴訟,請提出地檢署或法院案號)。 2.有關調解資料(如車禍之時間、地點、車號等) 。 3.聲請書(本所提供)。 4.印章。 ※ 處理期限:自受理日起民事、刑事於15日內定期召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服務電話:服務電話:5831111轉209(星期三調解日請轉812或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