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高市衛疾管字第11030723500號
主旨:因應COVID-19疫情,強化醫療所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探視(病)管制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及第67條、第69條暨高雄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應變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 防疫措施調整時機:高雄市政府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視中央政策及疫情發展機動調整。
- 防疫措施:自主健康管理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勿至醫療院所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探視(病)。
- 自公告日起,違反本防疫措施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或第69條規定,分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或新臺幣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公告地點: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張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