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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114年至116年推動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6-16 09:41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並維護之。為拋磚引玉帶動本市市民建立設置住警器觀念,強化弱勢族群、原住民族地區住宅火災預警,降低人員傷亡,特制訂本執行計畫,補助前述住宅場所住警器,並整合市府能量積極推動。
    補助措施諮詢窗口:第二救災救護大隊 吳小姐(電話:310-6122轉501 ),或致電市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莊小姐(電話:812-8111轉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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