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5年1月1日起,下列人員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不另發給除役令
二級上將:70歲(民國44年出生) 。
中將:65歲(民國49年出生) 。
少將:60歲(民國54年出生) 。
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6年出生) 。
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4年出生) 。
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9年出生) 。
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8年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