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及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
(二)補助對象應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為限。不得與前配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
(三)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如下:
1.申請人(申請人及其子女)。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四)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19,649元)
(五)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財產交易、投資、競技等所得及一次性保險給付,每戶(4口)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基準,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
(六)不動產: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申請人之配偶及父母於最近一年死亡者,仍應檢具財稅資料,核算其不動產、存款及投資。
二、應備齊文件:
(一)含詳細記事欄位之應計算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及子女、父母)及申請人父母戶口名簿影本。
(二)應計算全家人口之最新年度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清單、稅籍清單。
(三)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內子女15歲以上在學,請附蓋有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離婚者請附離婚協議書)
(四)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身分證、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