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32,748元。 二、全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全家不動產未超過706萬。 四、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及有關單位者。 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