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社會業務Q&A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資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9-20 00:00
    一、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32年10月1日(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每人每月3,000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上述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
    1.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400萬元為限。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