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左營區公所廉潔楷模遴選表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訂定
一、為遴選表揚本所廉潔楷模,以鼓勵員工廉潔自持,崇法務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課室(以下簡稱各課室)現職員工,於遴選前一年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廉潔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足為廉潔楷模。
(二)提供政風資料,有效預防貪瀆弊端或偵破貪瀆案件,有具體績效。
(三)於執行職務時,預防貪瀆弊端或節省公帑,著有績效或貢獻。
(四)協助策劃、推動或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優良。
(五)勤求民隱、發掘民瘼、解決民困,有助提昇本府廉能形象。
(六)其他特殊廉能事蹟,足為表率。
三、各課室現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廉潔楷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
(三)涉有違法失職等行為,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涉嫌犯罪,正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查、審理,尚未結案。
四、作業程序
(一)各課室應於每年1月底前,提報所屬廉潔楷模人選,並填具廉潔楷模事蹟表(如附件),逕送政風室彙辦。
(二)廉潔楷模遴選經廉政會報或其他同性質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政風室簽請區長核定,並於本所主管會報或適當場合,由區長公開表揚之。
(三)廉潔楷模之遴選每年以3名為原則,且以最近三年未曾獲選者為優先。並從中擇優1名保薦參加高雄市政府廉潔楷模遴選。
五、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所政風室編列經費支應。
六、本要點陳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